不安抗辩权及其注意事项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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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及其注意事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我国法律又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就是不安抗辩权。它主要针对合同约定是一方的履行义务在后,而另一方的履行义务在先,当出现了法定的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另一方履行了合同但是无法取得对价时,合同法为了解决当事人的这种困境而特别规定的赋予另一方当事人的一种抗辩权。
1、对方的合同履行义务在你之后。
2、对方出现了合同法规定的这几种情形,而你是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
3、在取得这些确切的证明后你应当向对方及时发出通知,而后才可中止履行如果对方提供了与履行标的相适应的担保,那你就应当继续履行。
4、如果对方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同时出现的情况又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这时你就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