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不安抗辩制度为大陆法系双务合同履行中的特有制度。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通说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于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可能时,在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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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履行抗辩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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