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果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标的物的交付期限,自应从其约定。如果当事人就标的物交付期限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情况下才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如果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约定不明确,并且未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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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交付期限的确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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