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对成交后由于自然力量或社会原因而可能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加之,国际上对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并无统一的解释,为避免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防止合同当事人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范围作任意的解释,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无理拒绝对方的合理要求,故有必要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范围、处理原则和处理办法,以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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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可抗力的理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自然灾害。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所以,我国法律将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是合理的。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责任。
第二,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订立合同以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某些运输合同不能履行。
第三,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行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然而,企业往往在订立合同时都有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但他们的订立的却都是照搬上述合同条款的,并没有结合自身企业情况来制订,具有死板性。
不可抗力通知时的方式有时候也能引起法律风险。随着现今通讯方式的发达,一般的通知都是采用电话或传真,很少采用正规的书面函件形式。这样往往会因为通知的无记录和没有收到为由而产生矛盾。即使发生了诉讼了,证据也很难收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益。
及时通知的“度”在通知时很难把握。如果通知早了一旦没有发生不可抗力则会使自己构成违约,产生违约的法律风险。如果通知晚了则可能丧失了最佳的补救时机,就使损害扩大了。鉴于这种“度”的不确定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说明。即使出现了不可抗力也能表明企业已经做到位了,也尽力去补救了,就是发生了法律风险也可以忽略。
从法律的角度考虑,不可抗力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过错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制度中基本归责原则的实现,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们在从事交易时,充分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合理地解决风险损失的分担问题,从而达到合理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
不可抗力合同中的费用承担的约定在多数合同中都没有引起当事人的注意,其主要是因为他们缺乏事先原则性的约定,当他们双方很难及时达成一致时大量的减损措施就只能由自己来做了。在长期合同或复杂交易中,不可抗力条款缺乏减损措施采纳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适当的法律风险衡量。若合同中约定了减损措施费用承担、措施采纳机制等事项,不仅可以降低不可抗力条款本身约定不足的法律风险,同时将为企业未来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况减少损失。
避免不可抗力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方法是购买保险,因为这些不可抗力事件都是可以通过测算得知发生概率的,也都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之内。为避免自己的损失,企业购买保险是简单易行的方法,也是评估该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
有关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适当的证明条件。对方接到通知应及时答复,如长期拖延不予处理,也要负违约责任。
2.要认真分析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范围,如不属于合同规定范围时,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
3.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履约的程度等具体情况,适当地处理在履约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