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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家具合同履行纠纷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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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周女士与北京某硬木家具有限公司签订了14.8万元的红木家具买卖合同,三年后周女士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由于时隔三年,红木家具价格大涨,某公司以周女士违约在先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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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红木家具合同履行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周女士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某公司积极主张权利,而某公司亦未能积极向对方要求履行义务,双方对于合同的解除均存在过错为由,最终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由某公司退还周女士1.95万元定金。

2004年7月和9月,周女士先后两次与北京某硬木家具有限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定做的香枝木罗汉床、写字台等家具,货款价格共计14.8万元。周女士为此支付定金1.95万元。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货方式为送货上门,并约定了送货地点,付款方式为先付定金,货到验收后支付余款。但双方未对具体交货时间进行约定。

周女士认为,其曾经多次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家具,但均遭拒绝,遂要求公司按照2004年订立的《家具买卖合同》向其交付上述家具,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某公司则称,其公司与周女士签订《家具买卖合同》,周女士所订家具为看样品定做,定做完成后,自订立合同后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其公司多次电话与周女士联系,通知为其送货,但周女士均称货款未准备好,故其公司只得将上述家具另行销售。同时,某公司提出反诉,认为是周女士违约在先,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

对此,周女士则表示某公司一直未通知其交货备款,且其有交齐货款的能力,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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