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资金不够周转的时候,一般都会向他人进行借贷,同时也有规定还款日期的。那么借款合同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如何签订借款合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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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借款合同预期违约的责任是根据《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继续履行
又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二)赔偿损失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又称违约损害赔偿、赔偿损害金,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数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三)违约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就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
(四)定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主体资格问题
1、借款人身份核实
(1)签约对方为个人
签约对方如果是个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关系证明。
(2)签约对方为企业
①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借款合同。如果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②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有授权,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分公司、分厂、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③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查看企业名称是否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一致;查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查看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在拟签合同业务的经营范围内;查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④资信审查。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同时还可以通过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审查。
(二)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1、为什么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呢?因为:民法典规定“借款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所以,利息必须明确约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二种:逾期利息。超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种:打官司法院判决后,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即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2、什么是复利?就是利滚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于司法解释对复利的态度不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复利。
(三)审查借款合同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赌博、吸毒、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的,法律不予保护。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4、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社会集资或者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四)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五)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
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进。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法院就不会支持。
(六)约定诉讼管辖条款
什么是管辖条款?就是万一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去哪里打官司的条款?债权人应当事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
因为: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法院执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地头去打官司。是实践中,这绝对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七)尽量要求提供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以下两种形式:
1、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债务人偿还借款的经济实力,由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国务院专门批准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4)公司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
2、抵押、质押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①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②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③林木;
④航空器、船舶、车辆;
⑤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以下几类财产不能抵押:
①各级国家机关的财产;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既有保证人又有抵押物
《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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