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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免费送货途中受伤责任谁负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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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3日,河南省内乡县的张某为给女儿置办嫁妆,在县城李某开办的家电门市购买洗衣机、冰柜、空调三件商品后,李某按事先的约定免费用汽车将这些家电运送到张某家中。上午12时左右,李某送完货在返回县城途中,由于汽车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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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商家免费送货途中受伤责任谁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李某出院后,在多次要求张某赔偿部分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以其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帮工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但张某认为,免费送货是其与李某形成的家电买卖合同的一项内容,李某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

内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免费给张某运送家电的行为属于家电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不适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遂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张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李某“免费送货”的行为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第一,本案不符合义务帮工的法律特征。义务帮工通常是指帮工人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成果的行为。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他人或者致己损害的,如果被帮工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帮工,而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义务帮工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法律特征:1.具有实质的无偿性,即帮工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任何报酬。2.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3.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帮工行为没有表示拒绝,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4.义务帮工是单务合同。即在无偿帮工关系中,仅要求帮工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不需要对方负担给付义务。也即,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提供帮工不需要被帮工人提供某种给付为对价。

而本案中,张某在李某的家电门市购买商品时,虽然对李某免费送货的承诺没有表示拒绝,且“免费送货”本身的字面意思也含有不让对方给付任何报酬的意思,但该承诺却不具备义务帮工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免费送货”,是我国近年来商品交易市场在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被广大客户普遍接受的一种不成文的商业行为规则,不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的特点。此外,“免费送货”是商家为了促销而普遍采用的一种商业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但这种利益是在客户购买其商品的前提下实现的。因此,“免费送货”并不具有实质的无偿性特征和单务合同的特征。商家“免费送货”的实际受益者并非客户,而是商家自己。因此,本案不适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第二,本案的“免费送货”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也即,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的,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附随义务又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此可知,合同法设立附随义务的目的在于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合同的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存在的价值主要是促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其居于从属地位。2.具有不确定性。即附随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3.具有法定性。即当事人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李某为了促成与张某达成家电买卖合同,使自己的商业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对张某作出“免费送货”的承诺,该承诺不仅属于家电买卖这个主合同的一项从属义务,也是李某与张某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的合同内容,完全符合买卖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故此,李某在履行买卖合同的从属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不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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