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3日,河南省内乡县的张某为给女儿置办嫁妆,在县城李某开办的家电门市购买洗衣机、冰柜、空调三件商品后,李某按事先的约定免费用汽车将这些家电运送到张某家中。上午12时左右,李某送完货在返回县城途中,由于汽车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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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免费送货途中受伤责任谁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李某出院后,在多次要求张某赔偿部分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以其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帮工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但张某认为,免费送货是其与李某形成的家电买卖合同的一项内容,李某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
内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免费给张某运送家电的行为属于家电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不适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遂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张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李某“免费送货”的行为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而本案中,张某在李某的家电门市购买商品时,虽然对李某免费送货的承诺没有表示拒绝,且“免费送货”本身的字面意思也含有不让对方给付任何报酬的意思,但该承诺却不具备义务帮工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免费送货”,是我国近年来商品交易市场在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被广大客户普遍接受的一种不成文的商业行为规则,不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的特点。此外,“免费送货”是商家为了促销而普遍采用的一种商业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但这种利益是在客户购买其商品的前提下实现的。因此,“免费送货”并不具有实质的无偿性特征和单务合同的特征。商家“免费送货”的实际受益者并非客户,而是商家自己。因此,本案不适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李某为了促成与张某达成家电买卖合同,使自己的商业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对张某作出“免费送货”的承诺,该承诺不仅属于家电买卖这个主合同的一项从属义务,也是李某与张某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的合同内容,完全符合买卖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故此,李某在履行买卖合同的从属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不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