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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免费送货缘何不属于义务帮工?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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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归 浏览量:02023-02-18 05: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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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3日,张某为给女儿置办嫁妆,在县城李某个人开办的家电门市购买洗衣机、冰柜、空调三件产品后,李某按事先的约定免费用汽车将这些家电运送到张某家中。上午12时左右,李某送完货在返回县城途中,由于汽车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法医学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从医院出院后,在多次要求张某赔偿部分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以其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帮工关系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7354.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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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商家免费送货缘何不属于义务帮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张某应诉认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是:免费送货属于其与李某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的一项内容,因而李某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张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李某家电门市的一份商品宣传单,以证实李某承诺免费送货的事实。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张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李某为了满足张某的需要,在不要求张某给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免费给张某送货,张某没有予以拒绝,且又是李某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所以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和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张某不能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认为,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与张某的应诉观点相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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