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都是由于一些原因造成的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原因,而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下面就由树图网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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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引起的原因不同:显失公平主要是主观因素造成的,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情势变更是主要由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
2、当事人的心态不同: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而订立合同,并努力希望达到结果的发生;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追求。
3、评判基础不同:显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评判规则,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势为基础来认定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适用原则,以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情势的变更为基础来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4、法律后果不同:出现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情势变更将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
2008年年4月12日,张剑锋与房主谌水莲签定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剑锋购买谌水莲位于康年华附近的一套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58万元人民币,并且向谌水莲支付了定金。在这个过程中 ,房屋价格上涨比较高,谌水莲就想解除合同,抬高价格后转卖他人。于是谌水莲就以情势变更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但是张剑锋却认为房屋价格的上涨并不是属于情势变更,并且张剑锋也为履行合同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现在谌水莲的突然违约给张剑锋本人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被动。张剑锋万般无奈之下,将谌水莲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同时,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正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民法基本原则既是立法的原则,又是执法和守法的原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此类案件依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亦符合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精神。所以,具体到本案中,被告的情势变更的主张并不成立。在一般性的签约过程中,普通的商业风险是应当考虑在其中的。尤其是在2008年前后的期间内,房屋的价格上涨不是不可抗力的或者 是不可以预料到的。继续履行合同也并非是显失公正等。原告的主张应当到得保护。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剑锋的诉讼主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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