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那么对于擅自到水库里游泳者,水库管理者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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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方对擅自游泳者损害是否有赔偿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情】
蔡群某(17岁)与其哥哥蔡龙某(19岁)等六人相约,于某日到塔里木卡拉水库游泳。游泳过程中,蔡群某不慎在深水区溺水,其他人虽积极施救但未成功。经新疆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尸检,蔡群某系意外溺水死亡。蔡群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塔里木卡拉水库管理方赔偿。
【分歧】
塔里木卡拉水库管理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塔里木卡拉水库属于公共场所。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塔里木卡拉水库是提供农田灌溉和生活饮用水的水利设施,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且其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之责。
【评析】
1、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监督和保护责任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权依法律规定产生。未成年人与监护人的监护关系是最基础的法律关系,但在侵权纠纷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也是这一基础的监督和保护责任,因而本案的关键是明确原告作为监护人对其子游泳溺水身亡这一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然后再考虑被告塔里木卡拉水库和共同游泳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蔡群某明知到水库游泳具有危险性,仍进入库区游泳的行为,系自身的冒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直接责任。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子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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