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刷工受雇粉刷房屋外墙,因为驱赶蜜蜂不慎从5层楼处坠落受伤,后将房主、雇主一起告上法庭。日前,浙江省温州市永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令原告、雇主、房主承担40%、40%、20%的责任,赔偿金额总计2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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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刷工坠落受伤 雇主、房主承担赔偿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4年,被告阿坚从被告阿铭处承包位于永嘉县岩头镇某村一房屋的外墙粉刷工程,并雇佣原告志某从事外墙粉刷,双方约定每日工资220元。9月18日,志某在房屋粉刷外墙时见一只蜜蜂在四周不停飞舞,便挥手驱赶蜜蜂,不料从5米左右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骨折、右耳外伤等,后又转院至温州附属第一医院治疗。
2014年10月8日,志某与阿坚签订协议书,阿坚一次性赔偿志某人民币4万元。2015年8月27日,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志某经治疗后,双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的残疾程度综合鉴定为九级。因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志某于今年3月17日将阿坚、阿铭告上法院。
志某诉称:阿铭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阿坚无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将屋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阿坚,存在选任的过失。阿坚、阿铭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31.7万元。同时,自己和阿坚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在非本人真实意愿、存在重大误解并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阿坚辩称:协议是志某儿子根据原告的委托书和自己签订的,且从签订赔偿协议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过了诉讼时效。
阿铭辩称:自己和阿坚为承揽关系,自己对原告受伤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志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9.3万元。阿铭将房屋外墙粉刷工程承包给阿坚,符合当地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两者之间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阿坚作为雇主,对原告从事外墙粉刷作业,未尽到安全监管及提供劳动保护的义务,阿坚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在从事外墙粉刷作业时,应当预见到危险性,在驱赶蜜蜂时,未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导致从高处坠落受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阿铭建造的是三层以上房屋,法律对承包人或从事该类建筑活动相关从业人员要求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本案中阿坚并不具备从事此类施工作业活动的相应资质。阿铭在将该工程发包给承包人阿坚时,未能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审查义务,主观过错明显,并且也未提供足以保证安全的施工条件,故阿铭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签订协议时志某在受伤住院期间,尚不知治疗效果亦无法确定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协议书签订日期不宜作为本案中认定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的起算时间,而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2015年8月27日)可作为原告行使撤销权的起算时间。因此,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提起诉讼尚在一年内,具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阿坚应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为11.8万元,而原告和阿坚达成的协议书仅赔偿4万元,故原告以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标题:粉刷工打蜜蜂不慎坠落 将雇主、房主告上法庭索赔31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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