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费者孟先生、余女士夫妇在重庆江津区某酒店举行婚礼过程中,大厅天花板突然漏水、垮塌,导致婚庆设备受损、菜品受到污损,现场出现混乱。孟先生夫妇拒付餐费5万余元。酒店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这笔餐费。孟先生夫妇则提起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212万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66万元。该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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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现场天花板漏水 酒店被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酒店赔偿夫妇俩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孟先生夫妇则需向酒店支付餐费4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5年6月30日,孟先生、余女士夫妇与酒店签订《宴席预定协议书》,约定7月25日在酒店举办婚宴,中午宴席57桌,晚上便餐20桌,餐费共计5.7789万元,预交宴席定金5500元。
婚礼的前一天,孟先生夫妇到酒店进行婚礼彩排,发现宴席大厅新搭建的天花板存在漏水现象,要求酒店进行整改。酒店随后告知整改完毕。
7月25日婚礼当天,仪式刚一开始,天花板就往下漏水,而且越来越大,将婚庆公司的两台投射大灯淋湿、损坏,婚礼被迫延后。
工作人员紧急维修半小时后,婚礼继续进行,此时婚庆公司已无法为婚礼开启预先准备的灯光。
正当新郎新娘交换戒指的时候,大厅舞台上的天花板和四桌桌席上方的天花板又开始漏水。不一会儿,四桌上方天花板上一块四五米长的吊顶材料突然垮塌,灯具、杂物等随之掉落,菜品受到污损,宾客衣服被淋湿,天花板电线裸露,现场出现混乱,宾客纷纷离席。孟先生夫妇夫妇见此情景,欲哭无泪。
喜宴变成闹剧,新人的苦楚难以言表,亲友也都怨声载道。新人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失费及赔礼道歉,双方争执不下。孟先生夫妇拒付婚宴餐费,离开了酒店。
为安抚亲友情绪,孟先生夫妇随后再次宴请了部分亲友,并赔偿了婚庆公司的财产损失2000元。
酒店于2015年9月10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先生夫妇支付餐费5.2289万元。
孟先生夫妇则于10月1日提起反诉,要求酒店赔偿其损失费用:婚庆费2.3万元、婚庆公司受损的大灯费2000元、补请宴席费2.05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66万元,共计11.212万元,并要求酒店公开赔礼道歉。江津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酒店称,婚庆公司是为婚礼提供的服务,与酒店无关,这笔费用不能由酒店承担。另外,婚礼现场照片显示,天花板并非大面积垮塌,渗水也只有小面积出现。酒店曾主动将四桌宾客转移到了楼上的包间就坐,其他餐桌没有受到漏水的影响。孟先生夫妇补请宴席费用2.052万元,也不应由酒店承担。
2015年11月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按合同约定为孟先生夫妇提供了婚宴服务,孟先生夫妇理应向酒店支付相应的消费款项,但酒店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未给予相应的保障义务,出现了安全隐患,造成婚礼没有圆满进行,致使孟先生夫妇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考虑到因天花板漏水,午餐确有部分婚宴菜品受到污损。经核算,孟先生夫妇需支付酒店午餐费用共计41558.4元。孟先生夫妇已预先支付酒店5500元定金部分,应当从总费用中予以扣除。涉及到的晚餐部分,酒店提供了20桌晚餐, 标准为每桌298元,消费金额5960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孟先生夫妇提供的婚礼视频显示,天花板垮塌后,装修工人在搭楼梯维修时,婚宴主持人仍在舞台上主持婚礼,还提议宾客起身举杯,为新人祝福,结合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法院认定婚礼仪式基本举行完毕。因此,法院对孟先生夫妇关于2.3万元婚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孟先生夫妇要求酒店承担由其垫付的婚庆公司受损大灯费用2000元,因大灯系由天花板漏水短路导致损坏,此损失与酒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孟先生夫妇补请宴席费2.052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婚礼对于男女双方及家庭成员而言,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婚礼能否顺利进行,对当事人具有重大感情价值和情感寄托。在本案中,酒店因为过错,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婚礼仪式不能按计划圆满进行,现场喜庆、愉悦的气氛及视频图像的美好场景均受到破坏。新郎新娘遭宾客抱怨, 一直处于难堪境地,留下痛苦回忆。而事发后酒店未对新郎新娘进行安抚和致歉,给他们造成精神损害。因此,新郎新娘要求酒店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结合酒店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时间、场合、方式及损害后果,法院酌情认定酒店支付新郎新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综上所述,江津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孟先生夫妇支付酒店消费款42018.40元,酒店支付孟先生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孟先生夫妇垫付的受损大灯费用20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婚礼遭遇侵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永久灭失或者毁损,受害人除了可以请求财产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请求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婚礼对于结婚男女双方及家庭成员而言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对当事人具有重大感情价值和情感寄托,损毁或灭失具有不可挽回性。
本案中,重庆某酒店、孟先生夫妇签订《宴席预定协议书》,孟先生夫妇在酒店处举办婚礼,酒店提供婚宴服务,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履行合同完毕后,孟先生夫妇理应向酒店支付相应的消费款。
酒店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未给予相应保障义务,事前经孟先生夫妇提醒并为酒店留足充裕的整改时间,且酒店具有足够的能力避免损害发生,但酒店提供的场地仍在婚宴当天出现安全隐患,造成婚庆活动未圆满进行,致使孟先生夫妇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酒店因自身过错,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婚礼仪式不能按照孟先生夫妇的计划圆满进行,现场喜庆、愉悦的气氛及视频图像的美好场景均受到破坏。因婚宴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孟先生夫妇遭宾客抱怨,且无法进行补救、不可挽回,致使孟先生夫妇在当天的宾客面前处于难堪境地,留下痛苦的回忆。且嗣后酒店也未对孟先生夫妇进行及时安抚和致歉,给孟先生夫妇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结合酒店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时间、场合、方式及损害后果,故孟先生夫妇反诉要求酒店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于法有据。
(原标题:酒店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