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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与被告房言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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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6年12月07日[裁判字号]:(2005)宣民初字第2414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住所地本区菜市口南大街平原里20号楼。法定代表人蔡丰纪,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索里,北京市中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平,男,中国人[案例正文]: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住所地本区菜市口南大街平原里20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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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与被告房言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定代表人蔡丰纪,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索里,北京市中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彦平,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干部,住该单位。

被告房言山,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区康乐里xxx。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男,中国法律在线网高级顾问,住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

委托代理人何欣荣,北京市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诉被告房言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诉讼代理人靳索里、李彦平、被告房言山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建华、何欣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诉称,我们与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2004年1月7日,该公司在北京京广中心举办“2004迎春拍卖会”预展。大约在19时45分,被告在古董珍玩展厅将一展柜橱窗玻璃撞碎,致使展柜内摆放的一件号码为2391号拍品?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掉在地上摔碎。该瓶的保额为人民币120万元。出险后,我们经现场勘验,认定符合理赔条件。我们与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结案协议书,确认保险理赔金额为人民币120万元。同时,该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授权我们向被告追偿。被告是古董爱好者,具有一定的业内知识,由于被告的严重过错,导致保险标的物破碎,致使我们赔付120万元。以往的同行业预展均使用这种展柜,从未出过事故,国家目前也没有对拍卖预展制定安全防范规定,因此诉讼请求被告赔偿120万元。

被告房言山辩称,由于展柜玻璃干净通透,我没有看见展柜玻璃,导致脑袋碰在玻璃上。玻璃没有安装牢固,玻璃倒下后将六棱瓶挤碰到地上摔碎。对于六棱瓶破碎事故的发生,起因是展柜存在严重隐患:该展柜采用普通5厘米玻璃,玻璃上沿与展柜凹槽没有完全契合,没有采用防砸或防暴玻璃,玻璃上没有“小心玻璃”或其它警示标志,展柜前没有人看护或提示,未设隔离线,也没有阻挡六棱瓶滚落到地面的措施。另外,该六棱瓶有足修,保险额估价120万元过高。我是一个酷爱古玩的人,在古玩界也小有名气,我不是抱着毁坏古玩的故意去碰倒玻璃,我在主观上没有损害的故意,我没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审理中,原告提供8项证据,为证明如下观点:

1、权益转让书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误),说明原告具备主体资格。

2、财产保险综合险结案协议书和赔款收据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误),说明原告依法取得代位权。

3、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及照片,说明赔付依据。

4、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证明复印件,说明赔付依据。

5、被告亲笔书写的事实经过,说明被告撞碎展柜玻璃,造成拍品损坏。

6、京广中心保卫部证明复印件,说明被告撞碎展柜玻璃,造成拍品损坏。

7、照片,说明拍品已损坏。

8、北京市文物公司证明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误),说明破损之瓶无法修复,失去原有价值。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4、5、7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要说明的问题提出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1、4、5、7项证据,对原告以这些证据证明的问题,本院依法酌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2项证据,提出标的物的价值不能以双方协议确定,赔款收据应有银行对帐单佐证。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成立要件,该协议真实有效。赔款收据足已说明问题。结合其它证据分析,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3项证据,提出保险单出单时间是2004年1月7日,不应在发生事故当天签单。本院认为,该保险订约时间为2004年1月6日,保险责任期限为2004年1月7日零时至2004年2月20日24时止,出单时间为2004年1月7日8点35分。该保险单并非后补。本院确认该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6项证据,提出京广中心保卫部人员没有在场,不知道事情经过。但被告也使用此证明作为己方证据使用,本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对双方以此说明的问题依法酌定。被告否认原告提供的第8项证据,提出北京市文物公司不是鉴定机构,其说法无证明力。本院认为,被告此种说法理由正当,对此证据不予认定。

被告提供12项证据,为证明如下观点:

1、京广中心保卫部证明复印件,说明被告是不小心碰碎展柜玻璃。

2、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业务规则》,说明被告按规则参观。

3、《法制晚报》刊登的《看展撞碎珍品花瓶遭索赔》的文章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误),说明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4、被告在2004年1月8日拍的头破照片,说明发生事故时,被告头上有损伤。

5、《委托拍卖书》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误),说明该瓶存在“足修”。

6、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证明复印件,说明并未确定该瓶真伪。

7、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拍卖品介绍、照片。说明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没有如实表述本案标的物,本案标的物不值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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