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张春宇与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案 思维导图

张春宇与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案 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轻涟低眉 浏览量:02023-02-18 07:12:38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 张春宇与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案  思维导图

[受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1年12月26日[裁判字号]:(2001)十中法委赔字第8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赔偿请求人张春宇,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十堰市工商银行职工,住该单位宿舍楼。赔偿义务机关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卢杰昌,该院检察长。复议机关十堰市人民[案例正文]:赔偿请求人张春宇,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十堰市工商银行职工,住该单位宿舍楼。赔偿义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张春宇与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张春宇与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0269934f69ea48039d797aa294ad13d

思维导图大纲

张春宇与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案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作的西检刑不诉字(2001)第4号不起诉决定书应视为对赔偿请求人作出的无罪决定,郧西县检察院违法错捕,侵犯了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权,依法应当赔偿;违法扣押侵犯了赔偿请求人财产权,依法应当返还。对请求人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应由郧西县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人张春宇申请赔偿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医疗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赔偿违法限制请求人张春宇143天人身自由赔偿金5338.19元(按2000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37.33元计算)。二、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返还违法扣押请求人张春宇人民币40000元整。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六条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春游攻略思维导图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春游攻略思维导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春游攻略思维导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0268eddd274895eb25d65165b36e9de

中级 第10课 主再临与末世的预兆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中级 第10课 主再临与末世的预兆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中级 第10课 主再临与末世的预兆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09f757ed86ed6f708497e92e276013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