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涛(化名,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朱女士以被告大学学校厕所设施过少,导致小涛精神分裂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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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涛法定代理人朱女士认为,学校安排14个学生共住一套房屋,共用一个马桶,楼下又没有公厕,致使小涛患病。
庭审中,被告认为,小涛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因小涛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的时间是2005年2月11日,而其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07年1月,已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厕所设施的多少与小涛所患疾病之间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小涛所患右肾积水与精神分裂症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经小涛的法定代理人朱女士申请,法院考虑到小涛及其法定代理人朱女士的实际情况,经协调为朱女士预支了相应的鉴定费用,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审查了相关材料后,认为:在目前医学发展水平下,精神分裂症的确切病因尚不清楚,故无法进行该鉴定。法院针对小涛所患右肾积水与精神分裂症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问题,根据司法鉴定名录对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中国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学校第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咨询,上述部门均表示无法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小涛的法定代表人朱女士以学校侵犯小涛的生命健康权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小涛现患有的右肾积水、精神分裂症与学校安排14名学生共居一套房屋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现从朱女士所提举的证据无法确定小涛患右肾积水与安排14名学生共居一套房屋的行为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亦就无法确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加之,小涛所患右肾积水与精神分裂症通过鉴定亦无法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由于上述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从而导致小涛主张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多次与学校进行协调,学校自愿给付小涛补助费人民币2万元。同时,考虑到小涛目前的病情及其实际生活困难,小涛的法定代理人朱女士也已下岗等因素,法院对其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币11632元,决定予以免除。
宣判后,小涛的法定代理人朱女士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