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与包女士 2008 年在舒城县城购置了一套房产,考虑到以后房子肯定要留给独生女儿,便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干脆直接登记在年幼的女儿名下,以免以后可能要被征收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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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和登记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即视为房产的所有人。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登记为子女的名字,该房产即归该子女所有。夫妻在离婚时分割财产不涉及子女名下的财产分割。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女儿由包女士抚养,驳回了蒋先生关于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而事实上,离婚的夫妻,谁取得子女的抚养权,谁就可以事实上使用该房屋。当初夫妻将房产登记孩子名下,现在离婚时财产分割遭遇尴尬。
律师意见:
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以登记为准,夫妻把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孩子。 《民法通则》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夫妇俩作为监护人没有权利减少和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自然无权处分有关房产。只有等其女儿18岁时,由他决定如何处置有关房产。另外,夫妻离婚后,房产经协商可以由直接抚养人带孩子继续居住。律师建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尽量不要将房产以未成年人名义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