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7日,刚领证不久的刘先生与妻子刚拍完婚纱照,兴高采烈地乘坐一辆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回家,在行驶到一个五岔路口时与被告的大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重伤及妻子受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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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想起来都觉得很后怕,坐上黑摩的,是终身后悔的决定。”开庭时,坐在轮椅上的刘先生回忆当时的情景时说,“车祸发生后,我听到新婚妻子撕心裂肺的哭喊声,便急忙想去够被甩到车外的妻子,但却发现自己根本动弹不了,手脚腿都没有了知觉。”庭审全程,刘先生的妻子经法院允许做到了原告席上,始终为刘先生按摩着手和胳膊。
摩的车主李老汉红着眼圈说,自己是为生活所迫才出来开摩的挣钱,我不是不同意赔偿,而是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以后不管每个月挣多少,我都会拿出一半还钱。
经房山法院审理查明,刘先生的损伤构成了二级伤残,护理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根据交通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摩的车主与大货车车主对此事故各负一半责任,因此确定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外平均分担此次事故的赔偿数额。
法官讲,车祸发生时,刘先生年仅22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刘先生的伤残赔偿金、护理期限应按照20年予以计算。刘先生胸部以下部位感觉减退,将长期瘫痪在床,给其自身及家人带来了无限的精神打击,据此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付其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房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摩的车主、大货车车主共赔偿原告刘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6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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