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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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侵权人以自己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后,就应依据一定的根据使其负责,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归责。归责原则就是归责的根据和标准,就是行为人致他人伤害后,因根据何种标准化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侵权法的指导思想。因此,正确地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学校事故的公正处理。
归责原则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纷繁复杂,侵权纠纷千差万别,大量的案件很难援引现行的具体规定来处理。因此需要借助于直接体现侵权立法政策和方针的抽象的归责原则,来正确处理各种侵权纠纷。从一定的归责原则出发,就能理解和掌握整个侵权法规的功能和目的,就能正确适用侵权法,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充分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条规定,对学校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过错推定,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方式,亦即指法律规定侵害人就其所致的损害后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负赔偿责任。从本质上讲,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补充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受害人举证的难度,更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学校来说,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首先应从学校的职责方面看,如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这里尤其要注意学校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 所谓相当注意义务,即根据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应当预见潜在 危险或应认识到危险结果的义务。 如果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如果学校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就可以免责。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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