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些方面说动物可能是人类的好朋友,但是生活中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也不少见,近日,就发生了一惨烈的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一位老太被狗撕咬,那老太遭恶犬撕咬具体情况是什么?老太遭恶犬撕咬责任在谁?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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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遭恶犬撕咬责任在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杨凌示范区一位患有轻微老年痴呆症的七旬老太误入一处工地,遭4只恶犬撕咬致重伤。目前,4只恶犬已被警方击毙,老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据了解,老人名叫赵爱爱,75岁,经医院诊断为犬伤三级,头部严重撕裂伤。记者在家属提供的照片上看到,老人头皮处大面积咬伤。
事发后,大门处新张贴有一张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通知。据了解,老人被咬地点位于这处占地二百多亩的工地东北角一处偏僻道路。这片工地均用围挡和围墙封闭,现场除一个狗笼内有一只大狗外,已不见其他的狗,事发现场的血迹也已被清理。
对于当天老人如何进入的工地,工人们均三缄其口。据门卫称,咬人的狗是流浪狗,并非他们圈养的狗。在记者要求下,门卫拨通一杜姓项目经理电话,对方称自己对此事不知情便匆匆挂断。随后,记者按照该工地公示栏信息拨打多位项目负责人电话,对方要么称自己已调走,要么无人接听。
无论是否属于流浪狗,工地均应承担管理责任
对于门卫的说法,徐女士难以认同:“有工人曾说很早就在工地见过这几只大狗,那些狗是为看守工地养的,看体型也不像流浪狗。”
对于“肇事”恶狗是否有养犬证,为何在工地会出现这么多没有拴绳的狗,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李台派出所杜姓所长称,初步调查系流浪狗,具体情况需联系该局政治部。记者联系该局政治部负责人,但截至昨日发稿时仍无回应。
对此,在此事中,无论肇事的狗是否属于无主流浪狗,建筑公司作为该工地承建单位,对该工地安全设施都应承担管理责任。此外,涉事工地设有围挡设施且有人值守,却未能对非工地人员、外来流浪狗起到阻挡等义务,作为管理方由于其管理不善导致工地出现流浪狗并伤人,应对伤者承担赔偿义务。
如果能证明非流浪狗,是工地饲养的狗,则按照动物致人损害由饲养者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1、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
(1)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4)致人死亡。
(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
(4)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1)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2)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3)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4)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5)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6)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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