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日气温逐渐回升,越来越多的市民加入到郊外春游的行列。而春季是犬类动物的发情期,性情暴躁易怒,同时市民的身着衣物逐渐减少,这样就增大了犬类伤人的危险,容易引起狂犬病的发生。对此,律师提醒市民:踏青谨防犬类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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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伤害赔偿指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级为接触、喂养动物或完好的皮肤被舔,暴露程度为无,处置原则是确认病史可靠则不需处置;
2级为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或擦伤,暴露程度为轻度,处置原则是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3级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破损皮肤被舔;粘膜被动物体液污染。暴露程度为严重,处置原则是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
人被犬类咬、抓伤后,凡不能确定伤人动物为健康动物的,应立即进行受伤部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处理。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在赔偿标准方面,自然适用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侵权行为法,因此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赔偿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当然是受伤害者,义务主体当然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很多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人和管理人这两个概念是不准确的。而我认为,这样规定更便于实际操作,且符合我国国情。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比如国有企业,它的资产就属国家所有,企业只是经营者和管理者。如果法律仅仅是规定由动物的所有人承担责任。那么,国有的动物园的动物伤人后,只能找国家赔偿,而不是找企业赔偿。这样就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法律把义务主体规定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我认为,饲养人主要指个人,而管理人主要指单位。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在实际追究责任的过程中,法律的这种规定就防止了责任不明而发生的相互推诿等情况。
有学者认为,动物造成的妨害状态,也属损害事实,如学童因某家恶犬常立于其赴校必经之路而不敢上学。 我认为,这是有道理的,作为被威胁的儿童,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儿童,要求侵权人消除妨害。如果儿童因此而绕道,多支出的费用也可以要求赔偿。
在这里,又涉及到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一般情况下,纯粹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应作为意外事件,由被伤害人自己承担后果。因为没有谁可以作为义务主体。比如被毒蛇咬伤,当然只能自己承担后果。但是,如果被国家列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的野生动物所伤,是否也应由被伤害者自认倒楣呢?现在,我们国家理论界普遍认为,应由国家作为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方面的案例。这种作法当然是正确的。因为作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身,有些是具有很强的攻击性的,比如老虎、狮子、狗熊等。这种保护从科学研究的角度、从保护物种多样性的角度都是很有必要的。然而,这种保护本身也会造成很多安全隐患。在这种情况下,被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所伤,由国家作为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国家毕竟是一个太宽泛的概念,具体而言,是由被伤害地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的职能部门(如林业部门)来承担责任。当然,其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国家财政解决他因此而受的损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单纯的财产损害。如器皿、物件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三是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难看疤痕等。
四是致人死亡。
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
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直接损失的赔偿外,还应包括支付的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害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1、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痛苦的赔偿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2、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3、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4、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5、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6、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问题上,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也还很多。通过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我想,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都会更趋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