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诉讼责任纠纷,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当事人承担责任的,那么你知道我国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吗?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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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某些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制造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专利,原告不易举证,如果被告提不出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的证明,则推定其行为为侵权行为。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能举证自己的安全措施绝对到位,而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加害人可不承担责任。
(一)受害人(原告)的举证责任
构成产品侵权,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有:
1、必须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2、产品存在缺陷;
3、产品缺陷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生产者、销售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缺陷已经存在。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即原告有义务对以上所有事实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二)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若要免责,则应对免责事项负举证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销售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销售者只要举证证明以下两点,其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1、产品缺陷是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
2、明确产品的生产者是谁。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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