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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类型及承担方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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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笙微凉 浏览量:92023-02-18 10: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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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将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划分标准不同,相关的分类也会有所不同,如果一个侵权行为侵犯了某人的一个权利,我们需要看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这样才能将问题更好地解决。接下来就跟随树图网小编一同来了解侵权责任的类型及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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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侵权责任的类型及承担方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侵权责任的类型及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人身或财产权的行为。

(2)排除妨碍。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当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或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处于危险中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当侵权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到损坏或形状改变,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对受损财产进行修复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回复到原来状态。

(6)赔偿损失。当侵权行为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给予赔偿。所谓赔偿,就是以金钱方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一般而言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也可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也可适用消除影响的责任。所谓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为其侵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该予以消除。所谓恢复名誉,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人格评价降低的,应该使受害人的人格利益恢复至未受侵害前的状态。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是相辅相成的,消除影响的直接目的是恢复名誉,恢复名誉的前提条件是消除不良影响。一般而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都通过在报刊、大众传媒上刊登更正声明和赔礼道歉声明的方式来实现。

(8)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通过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请求原谅的方式以弥补受害人心理上的创伤。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是公开的,如将道歉声明刊登于报纸、期刊上,也可以是不公开的,由加害人在特定场合对受害人进行口头道歉,或向受害人提交道歉信。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一人即为单独行为。

3、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基于行为的主观行为所作的分类,行为人以作为形式造成的侵权就是积极侵权行为,而行为人的无意识行为或者默示不作为造成的侵权就是消极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了该原则作为我国侵权法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过错推定是在某些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所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变通方式,它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方可免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25-126条关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规定就是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行为人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的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在《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有明文规定。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承担的责任原则。因此,适用此原则的前提必然是该侵权行为只能是一般侵权行为,而且加害人的主观上不能有过错。对于此归责原则的适用,在《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也有明确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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