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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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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泪尽 浏览量:02023-02-18 10: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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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我们经常使用的一个民法上的概念,它分为自然之债和侵权之债。所以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并不会了解民法上的一些概念,但是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债就会有一个很明确的概念。但是任何一种法律行为都会有一种法律适用,那么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及其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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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地法

1.世界大多数国家以致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2.美国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致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作为侵权行为地。

(二)法院地法

英国采用这一规则,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也采用了这一规则。

(三)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

2.以法院地法为主

二、当代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的产生、内容及其自身的不确定性。

(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三)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只是理由各异。有的国家是以“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为依据,有的国家是以“既得权说”为依据的。有的学者则从“权利平衡”论出发,认为个人权利的平衡是在侵权行为地被打破的,因而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为保证这种平衡。判定侵权行为地在哪儿是国际私法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中最棘手、最有分歧而且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各国对此问题的解决大体形成以下几种不同做法:

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此做法为德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的学说或判例所接受。

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这种观点认为损害结果是债产生的直接原因,因加害行为一般不会给所在地国家带来影响。此做法为土耳其、加蓬等国的法律或判例所接受。

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包括加害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均可作为侵权行为地,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一地作为侵权行为地。

2.法院地法

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对加害人要负赔偿责任,这与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一样。因而侵权责任也极类似于犯罪责任。在刑法领域,一国法院是不适用外国法的。所以法院必须适用其自己的法律。但是,适用该学说容易导致下列结果:针对某一行为,如果依法院地法认为构成侵权行为,尽管行为地法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仍构成侵权行为。反之,依法院地法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尽管依行为地法认为属侵权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这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作法。该原则要求侵权行为的成立及效力,必须同时符合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如《日本法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因不法行为产生的债的成立及效力应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不法行为在外国,依日本法不认为不法时,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在审理跨国侵权案件时,如果某一侵权行为发生在法院国以外,但受理案件的法院并不能简单地援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该外国法为准据法,只有按法院地法在该外国发生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时,才能按侵权行为处理。这个原则又叫“双重可起诉规则”。目前,英国和中国法院也采用这一主张。英国著名学者莫里斯和戴西也极力主张这一原则。

三、侵害名誉权损害事实怎么认定?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另外,侵权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仅仅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如双方间在无第三人在场的私人场合相互辱骂,这种情况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故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2、侵权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侵权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

此外,鉴于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特殊性,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存在损害后果

名誉权被侵害,将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

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者没有导致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名誉权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结果的产生是源于侵害人的侵权行为。例如,公开诽谤某妇女,散布该妇女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虚假事实,致使该妇女精神遭受巨大损害,痛不欲生而自杀自亡。

综上,如果发布视频的人有诋毁李小璐的故意,又给李小璐造成了伤害,发布视频者就应该要承担侵权责任。名誉权的侵害其实无处不在,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小编建议您,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律师,以此获得维护自己权益的好方法。

四、关于侵犯名誉权认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以上就是关于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及其相关问题,侵权行为之债,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后,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所形成的债的关系。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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