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这个词大家都比较熟悉,但是关于侵权行为中的所包含的其他一部分东西却不是那么清楚了,比如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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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方式
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由人民法院依法对侵权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即全部赔偿,它要求侵害人对于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全部赔偿。
2、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a、赔偿的数额应相当于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
b、应充分考虑侵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对于造成损失的过错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1、财产损害的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侵占、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具备返还或者是恢复原状条件的,首先应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否则,应折价赔偿,这是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赔偿。如果侵犯财产给受害人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即可得利益的损失,侵害人也应当赔偿损失,这是间接损失的赔偿。
2、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
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除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外,如果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确定,但必须根据知识产权的侵权特点确定。例如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3、人身权受侵害的赔偿
身体受侵害根据受害人受伤害的程度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一般伤害、致人残废、致人死亡。各种情况的赔偿范围是不同的。
(1)一般伤害,是指没有造成受害人残废、死亡的身体伤害,经过治疗可以使身体复原。《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应包括:第一,医药治疗费,第二,护理费,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第三,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2)致人残废的。对于因伤害致残的赔偿,除包括一般伤害应赔偿的费用外,还包括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用,补助标准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同时,如果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费,也应当由侵害人予以赔偿。
(3)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上述(1)、(2)所述赔偿范围外,还包括死者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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