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无法证明已尽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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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者摔倒骨折 养老院被判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入住者摔倒骨折 养老院被判赔偿
在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上海,开办城市养老院解决年老体迈或无法料理自己的老年人“入托”,于老人及负有赡养义务的年轻人而言,均不啻是一个福音。但随着养老院数量的越来越多,因对老年人照顾不周引发老年人意外受伤或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提高对入住老年人的服务质量,是养老院开办者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状告养老院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养老院分别赔偿死亡老年人家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2009年2月中旬,余家五兄妹向某养老院支付4000元押金,将老父亲余老送入该养老院,余老按期缴纳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计2300元,共缴纳了10个月,还缴纳了相关电费。余老子女在他入住养老院时,填写《老人病史介绍》中介绍老人有高血压、脑梗、心脏病和老慢支。同年11月26日上午,余老因在该养老院摔倒被送入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股骨胫骨骨折。从此,余老和医院“攀上亲戚”,一直在沪上数家医院轮流住院治疗,直至2010年3月19日去世,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肾衰(高血压肾损害),同时引起死亡原因的疾病包括心力衰竭,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压病II期,极危期;促进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为肺部感染,呼吸衰竭。
法庭上,养老院辩称,余老入院是在起床后坐在床上打坐时摔倒所致,且余老自身身体状况较差,死亡原因与骨折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与养老院不存在因果关系,认为养老院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余老是在养老院摔倒并导致左侧股骨胫骨骨折,养老院无法证明已尽到了管理之责或系余老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养老院应对余老骨折事宜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余老死亡证明书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肾衰(高血压肾损害)。而在死者的病历及多次入院、出院小结内容表明,余老有极危期高血压、心衰等严重疾病,结合余老子女在老人病史介绍上所填写的病史,法院有理由相信余老的左侧股骨胫骨骨折,不是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养老院可对余老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余家五兄妹所主张由养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法院不予认可。综合余家五兄妹提交的相关票据、凭证并结合死者病历,法院酌情认定死者治疗骨折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用品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律师费和余家五兄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计36700元,由该养老院赔偿。
(李鸿光)
■法官提醒■
养老院护理员要有专业技能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使社会化的养老院、敬老院应运而生,客观上大量的社会化养老院或敬老院,起到了社会养老事业的拾遗补阙作用。
但也应该看到养老院或敬老院的发展还存在着不平衡,不是有了地方有了床位就能开办,养老院或敬老院特别需要的是,护理员要具有一定专业生活护理技能和一定的医疗护理知识,这是养老院或敬老院不可或缺的基础。
当然,养老院或敬老院是以赢利为目的,但性质上不同于医院住院部、“临终关怀”院,作为养老院或敬老院还需把好老人的入住体检关,不能充当医院的住院部、“临终关怀”院,否则会有不必要的官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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