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间,租房人在租赁合同到期时就直接不辞而别,若房租还没有交齐的话,就属于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接下来就由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关于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辞而别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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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辞而别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合同法》第227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所以,如果承租人在承租期满后不辞而别,也没有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将其起诉到法院。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否则,承租人不仅应当支付逾期返还租赁物的租金,偿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还应承担租赁物逾期返还期间意外灭失的风险。
郭某与邓某于2012年4月签订书面《柜组使用协议》,约定郭某租赁邓某名下位于本市和平区的一处商铺,期限至同年8月31日止。协议到期后,郭某并没有与邓某联系,邓某以为郭某继续占有使用该柜组,后来才发现郭某已不在此处经营,邓某无奈于2014年3月1日自行收回该商铺。随后,邓某与郭某就上述实际占用期间的柜组使用费问题发生争议,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7.02万元及利息损失。
法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被告主张2012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后在放弃押金的情况下自行撤场。作为负有返还租赁物义务的一方,被告自行离场的行为不能视为完成交接行为,在不能证明已经通知出租人进行交接的情况下,仍应视为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物。即使其撤场行为属实,亦不能免除其支付后续费用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郭某给付原告邓某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租金共计5.85万元及利息损失3400余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承租人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自行离开不能视为完成该义务,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