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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国家赔偿决定应由检察机关监督审核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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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财政部门无权“审核”国家赔偿决定应由检察机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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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专家称国家赔偿决定应由检察机关监督审核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政协委员与专家对话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新闻事件】

10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0月22日,本报《方圆律政》杂志举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问题与对策”研讨会,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等专家学者十余人参与研讨。

【连线嘉宾】

汤维建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符启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连线记者】

本报记者郑赫南

由财政部门“审核”不合适

记者:送审稿规定,财政部门审核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时,发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总额或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核实,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处理。这是否合适?

汤维建:财政部门的审核权属于执行权,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属于司法权或赔偿决定权。如果赔偿决定存在错误,应该由作出赔偿决定的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纠正,财政部门必须执行。“两次申请”、“两次审查”没有必要。它增加了国家赔偿的程序成本,给赔偿权利人实现权利设置了不必要的程序阻碍,还容易导致更多的人为纠纷。如中止审核时,申请人还要向上级部门提交资料,对上级部门的决定如不满,还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诉讼。

建议赔偿义务机关不参与“费用支付程序”,仅让国家赔偿金的支付机关(财政部门)负责即可。

另外,执行和裁决也应分离。财政部门仅仅是“执行”部门,而非“裁决”部门,在赔偿金支付阶段,不该进行实质性审查,即送审稿第八条所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在审核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发现赔偿的决定有赔偿请求人不属法定范围、赔偿标准超出法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中止审核。

如果支付机关在形式审查时发现对国家赔偿决定有异议,该机关应该将其提交给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建议其考虑是否重新审查。在决定机关认为确实有问题时,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发出“中止支付”的决定,支付机关再中止支付。在收到“中止、变更、撤销”等决定之前,支付机关应该先行支付。如果已经支付,那么可以执行回转。

符启林:财政部门“审核”的规定有行政权否定司法权的嫌疑。事实上,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在国家赔偿决定作出后,财政部门无权对决定进行审核。如果认为赔偿决定不合适,应该由检察机关来监督,而非财政部门。

熊文钊:“两级审核”、“中止审核”等规定,突破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为国家赔偿申请人获得赔偿“垫高门槛”的意思。

从法律上看,两个赔偿义务机关都有赔偿责任时,有“先行赔偿”的规定。但如果两个赔偿义务机关分属不同的财政主管部门,该怎样协调?如果我们建议对这个审核权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诉讼,可财政部门会以“内部行政行为”为由,令申请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拿不到钱。

对具体责任人的追偿偏轻

记者:送审稿规定,有故意的责任人员,应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应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有人担心,这种处罚太轻,会流于形式。

熊文钊:有这个可能。我们国家的基本工资是统一规定的,数量非常少,大约占个人工资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依据送审稿,故意的责任人,最多罚2万元左右;重大过失的,只罚1万元左右,不能很好地威慑相关责任人。

再者,为了让具体责任人警醒,实践中,可对其进行处分、处罚,如扣除奖金等。而据送审稿的规定,将不能再扣奖金。

符启林:建议考虑在共同行为中具体责任人所起的作用。送审稿没有提“追偿之后给国家”,建议增加这一内容。

国家赔偿不是地方赔偿,标准应统一

记者: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有人认为,国家赔偿应该是整个国家对公民的赔偿,应建立全国性的国家赔偿基金、统一标准予以赔偿。

汤维建:我赞成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国家赔偿基金,按全国统一标准予以赔偿。赔偿权利人既然遭受的是国家的损害,他获得的赔偿就不应该“因地而异”。再者,“分级负担”还可能导致预算规模影响国家赔偿金的数额,即国家赔偿的地方支付能力会影响赔偿权利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不过,目前建立国家级的赔偿基金可能比较困难。但可以考虑,在送审稿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时,对“一定数额”予以限定,如确定最低限额、最低比例,同时上报上级国家机关或者国务院审核、备案等,以保障赔偿金的落实。

符启林:国家赔偿不是地方赔偿,各地赔偿标准应该统一。“财政分级管理”意味着每一级的管理标准可能都不同。送审稿还规定,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可能导致赔偿标准五花八门。

完善名称与支付方式

记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是依据国家赔偿法而制定的,其名称是否合适?

汤维建:法规的名称应该和内容相符,“条例”是比较合适的,但是“管理”不能包含“支付”的含义,“要求支付”是国家赔偿申请人的权利,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国家赔偿支付到位,重在“支付”而非“管理”,建议将“管理条例”改为“支付与管理条例”。

实践中,国家赔偿多用“赔偿金”,而不用“费用”。费用一般指代“规费”、“手续费”等,而赔偿金体现出了国家赔偿的法律属性,建议将该条例名称改为“国家赔偿金支付与管理条例”。

熊文钊:还是将“管理”改为“预算与支付”为好。制定条例时,不应该“怕把钱花出去”,而应积极赔偿,化解社会矛盾。建议条例与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将国家赔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即可。“列支”意味着“需要赔偿多少,就支付多少”,依法“照单支付”。

记者: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同时还规定了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这是否可行?

符启林:国家赔偿应该以经济赔偿为主。当然,如果国家没收财产导致财产损害,要求返还、恢复也可以。但是,不能因此就不予经济赔偿。建议在该条款后补充规定,在返还、恢复之后,还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熊文钊:条例的名字是“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仅谈“预算、支付”即可,恢复、返还可以不用在这里规定。因为根据民事法理,无论是否过错,都必须返还。如果以财政是否接受上缴的财产决定由谁返还,还可能受到不同部门之间扯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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