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认为,一度被法学界专家认定为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的《国家赔偿法》,由于“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被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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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新法实施 国家赔偿案飙升考验信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因此,国家赔偿的发生就必然会产生国库支出,但这种支出是必要的。从长远来说,是保障了国家的财产,而不是导致了国家财产的损失。
时光荏苒,沧桑巨变。2010年12月1日,修改后的新《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取消违法确认程序、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取消赔偿上限等,亮点频现。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国家赔偿程序的司法解释共24条开始实施。这是一个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2次公布实施有关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
曾几何时,《国家赔偿法》一度被法学界专家认定为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由于“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被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南方日报记者调查省内各公、检、法机关了解到,近日提起国家赔偿的案件明显增高,且索赔金额有惊人的增长。以本月初原东莞市第九届政协委员罗某要求平反“诈骗罪”一案为例,仅此一案的索赔额就高达2191万余元。
新《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让法学界为之震动。对于眼下高攀的索赔案件来说,公、检、法机关将面临“捍卫国家信用”的使命。
“政协委员”被冤枉“诈骗”
今年1月25日,拿到终审无罪判决时,香港居民罗某已经戴了8年“诈骗犯”的帽子。
广东高院的判决书显示,出生东莞的罗某是香港居民,1992年回东莞创业,原香港中昌公司董事长,东莞市第九届政协委员。
1993年,罗某的中昌公司欠广东省内两家企业的债务,迟迟不还。由于中昌公司与中东客户有三角债,当年受海湾战争影响,欠款无法偿还,最终企业在香港申请破产。破产时,罗某没有隐瞒,如实在“债权申诉人”一栏列明了“华南公司”“机械公司”两家企业的名字。
2003年,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罗某进行边境控制。当年4月7日,罗某被广州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在看守所蹲了57天后,罗某的女儿凑了创纪录的2120万元,将罗某取保候审。按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为一年,然而一直到2007年,广州市检察院才将此案提起公诉。
至此,背负“诈骗”恶名,8年光阴已过。尤其让罗某不能承受的是,没有人来跟他说一句“对不起”,当年取保候审时抵押的2120万元保证金,竟被公安机关划走了1050万元支付欠款。能这样处理保证金吗?广东省高院判决书的回答是“不能”。
为此,罗某要求广州市检察院支付国家赔偿,包括:逮捕57天的赔偿金7000余元,2120万的利息损失940.5万余元,财产损失10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0万元。
“新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了,我对法律还抱有希望。但是我去广州市检察院递申请,竟然无人受理,只好先递交给广东省检察院,再由省检察院转交广州市检察院,至今已经有两周了。”对于罗某的说法,南方日报记者致电广州市检察院求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大厅提供叫号服务,不可能出现无人受理的情况。
新法实施广东索赔纷起
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刘恒军做客南方网时曾透露,1995年至2009年期间,全省法院受理了1000多件司法赔偿案件,决定赔偿的金额达3000多万元,2009年全年达数百万元。
而此次罗某一次要求索赔总计2191万余元,仅从申请数额上,就刷新了广东省内以及国内的索赔纪录。
这是2010年12月1日,新《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后,广州地区的一个判例。此后,依据新法索赔的案件数量在广东省内迅速攀升,在当月,仅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的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就有3起,远超去年同期。
和罗某一样,近期有多起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还在公检法机关的排队处理中。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开始正式施行。
根据新规,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省内有关部门赔偿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前的程序规定还不明晰,如今细化以后,将大大提高案件的办理速度。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实施15年后的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共有27个决定,涉及近30条法条。广东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有关律师感叹,此次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广东省已经索赔纷起,预计全国也将出现类似情况,这些案件都直指国家信誉。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来说,这也是法制健全、国家信用受重视、赔偿标准提高的结果。
两个误区造成“不赔偿法”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认为,旧的《国家赔偿法》在认识上和制度上存在两个误区,即将“国家赔偿”等同于“国家机关赔偿”。在现实中,许多行政、司法机关把赔偿行为与“机关应承担的责任”连在一起,尤其在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辅助制度面前,不少有理由有能力赔偿的单位,不得不站在部门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
为了让自己免遭民众的质疑、上级的盘查,宁愿采取“出事了也不承认,承认了也不赔偿”的策略。马怀德说,正是这两个误区,直接导致了百姓申请国家赔偿困难重重,甚至让《国家赔偿法》成了“国家不赔偿法”。
马怀德说,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要提出国家赔偿,首先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得到其确认。而这个赔偿义务机关往往就是对公民侵权的国家机关。如此一来,受害人的申请函往往被司法机关当作上访信丢在一边,相当一部分进入不了司法程序;修改《国家赔偿法》,必须要破除“确认制”。
新《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旧法中备受诟病的问题多有解决。互联网上网民纷纷“拍砖”、“灌水”,就新法的亮点以及实施问题展开讨论。南方日报记者梳理看到,网友归纳出新法中取消违法确认程序、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取消赔偿上限等规定,是最得人心的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新法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进行设置。以前只有在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才赔偿。新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可以通过赔偿程序申请赔偿。
旧法中赔偿标准低,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新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遇到审讯机关打人,或者类似躲猫猫事件,如何索赔呢?”有许多网友提出类似的问题。
刘恒军说,出现拳打脚踢或刑讯逼供,只是极个别情况。新法规定,羁押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自证清白”!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改进我国的羁押制度。以前有羁押机关举出“摄像头损坏”等说法,现在举证责任倒置,羁押机关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依法承担责任。
赔偿款国库支出是必要的
“如果办错了案子都不赔,那还有什么资格说自己是依法办事、执法为民?”广州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国家赔偿法》首席专家律师董亚民表示,国家赔偿案的数量其实很有限,但是不及时赔偿,就会造成恶劣影响。及时赔偿,不但不会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反而将大大提高公信力。
董亚民十分感慨地告诉南方日报记者,从他10多年来代理案件的情况来看,新法实施的意义,已经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而是彰显执法者观念的变革。多年以前,董亚民代理洪某提出的国家赔偿案,当时广东省高院决定以听证程序审理,而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之一的广州市检察院却以该程序未有明确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出席听证。反观新法,已经有了质变的飞跃。
“这是新一代执法人员法律观念更新、理念更新的结果。”董亚民这样认为。广州市赔偿委员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南方日报记者,对于眼下骤增的索赔案件来说,公、检、法机关将面临“捍卫国家信用”的使命。未来的道路已经铺好,但如何走好,还要有民众的敦促。
“国家赔偿款出自何方,是否由老百姓埋单呢?”刘恒军认为,国家赔偿主要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因此,国家赔偿的发生就必然会产生国库支出,但这种支出是必要的。首先,国家有责任对这类受害人进行赔偿。其次,国家赔偿的发生反过来又必然会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约束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用财政促进依法行政,应视为财政的合理支出,也是必要的。从长远来说,是保障了国家的财产,而不是导致了国家财产的损失。
公信力如何彰显?民众翘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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