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世界范围内,关于医疗合同的立法存在着特别法式与典型合同式两种不同的模式。在采前一种模式的国家或地区,往往对医疗合同的性质、主体、内容等存在着争议;而在采后一模式的国家,这些问题往往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中国大陆未来的立法应采典型合同式,使医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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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的医疗合同立法及其对中国大陆的借鉴意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百零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二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六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1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两百五十三条
[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八百四十七条
[1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百九十四条
[1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百九十五条
[1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百七十七条
[1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百七十九条
[2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百九十九条
[2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百九十七条
[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七百一十条
[2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