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琼山法院获悉,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销售进口食品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为维护进口食品的安全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识的海南某贸易公司判决给予消费者十倍赔偿金23100元,同时判决退还货款2310元,充分维护了进口食品交易安全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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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海南某贸易公司销售给王某的奶粉系婴幼儿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均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其违反了对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识的食品。海南某贸易公司理应明白婴幼儿奶粉安全的重要性,但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未查验涉讼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既是否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法律要求而予以销售,应认定该公司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识的食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海南消费者买无中分标签牛栏奶粉获10倍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