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在被超市的工作人员当贼抓,并遭到殴打后,陈先生将打他的工作人员和北京大成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望京超市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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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先生诉称,2005年5月8日23时许,原告在工作途中到北京大成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望京超市门前停车场取自行车,无故被该超市的经理张先生和员工王先生殴打,后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法医鉴定为偏重轻微伤。张、王二人打人后,恶意报警致使原告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戴上警械,并被强行带到东湖派出所进行讯问。这不仅使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更使原告的人格受到污辱,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事后,原告到医院进行治疗,三个月共花费了医疗费5989.40元,产生误工费6315元,交通费726元。
原告认为,张、王二人是北京大成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望京超市的职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因此,起诉要求该二人及该超市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并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当晚超市两名值班人员听到停放在超市门前的桑塔纳轿车有异响,遂出门查看,看到原告就在不远处正欲离开,便上前盘问。原告立刻逃跑,并在奔跑过程中摔倒,被告方追上拦截,此时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原告再次趁机逃跑并上了一辆停在附近的面包车,被告方也驾车追上了面包车,此时已接到被告方报警的警察赶到现场。因此,被告认为自己是在正当的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且并未对原告进行殴打,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到派出所经过调查了解到,公案机关认为不能认定陈先生实施了盗窃行为,遂解除了对先生的人身限制。民警对于双方之间因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而产生的纠纷作为治安事件进行了处理和调解,但因双方各执己见,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目前,案件的审理工作基本结束,将于近期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