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小区业主不安全,管家婆有责任。”昨日,市高院民一庭法官通过记者,对小区物管公司到底应负什么样的安全保卫职责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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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有安保义务
市高院民一庭庭长戴军和审判长王渝军认为,最好“先君子,后小人”,业主与物业公司应签订详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对业主的人身、财产保护进行约定,物业公司应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否则业主可状告其违约。”
两位法官说:“如果没有具体约定,物业公司应按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约定越明确越好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3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也可明确、详细写进该合同。根据《条例》第36条规定,物管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管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约定越明确越好,因此法官建议,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对此约定很明确,业主在受到侵害后,提起合同违约之诉,这有利于当事人举证。
无约定物管难脱责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只有物管公司的口头承诺,物管公司还是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物管公司应对业主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此义务,物管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解释,所谓“合理限度范围”,在审判实际中,应根据物管公司的口头承诺、事发时间、地点、物管公司的资质,以及物管费的收费标准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例如:如果在高档别墅区里,物管公司承诺了24小时安全巡逻,在其巡逻时间里出现了业主财物丢失,物管公司就有责任。
他人惹祸管家可能担责
法官同时表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业主的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物管公司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物管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总之,业主可以告物管,此时应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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