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是一名中学老师,2008年,年过三十的她终于找到了生命中的另一半,照婚纱照当然必不可少,为了追求浪漫的艺术气息,一对新人最终选择了外景婚纱照。在和影楼签订的婚纱摄影预约单中约定:外景地选在洛阳著名的国家森林公园,价款3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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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次手术,且被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出院后王女士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她认为作为外景地的国家森林公园,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自然形成的土路和石板路之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影楼作为提供外景婚纱摄影服务的一方,应当预见到没有防护措施的外景婚纱摄影地存在的危险,在为消费者提供婚纱摄影旅游服务的同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而将影楼和公园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杨女士各项损失70%的责任,共计九万余元。
影楼辩称,杨女士行走的是正常的道路,且有新郎陪同,其损伤具有不可预见性。
国家森林公园辩称,外景地与森林公园景区还有20多公里的路,至今尚未开发;森林公园作为国家评定的4A级景区,该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的地方,均已设置,这是国家对4A级景区的达标规范要求;导致杨女士左脚崴伤的直接原因是下雨路滑,且穿着婚纱,行动不便,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致,与森林公园提供的旅游产品无关。
庭审中,杨女士放弃了对国家森林公园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女士与影楼商定拍摄外景婚纱照,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影楼作为服务机构,负有为消费者服务,并保证顾客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的义务,在杨女士身着婚纱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影楼没有及时提醒注意安全,未尽到提示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