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吴杏萍史芳实习生张玉)世事难料,宜兴的史某怎么也没想到,他和妻子去一家超市购物,竟在超市内“意外”摔了一个“跟头”,这个“跟头”不但把他俩期待已久的出国游摔成泡影,而且使他们原本正常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近日,史某获得该超市赔偿损失计人民币291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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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摔伤 超市为顾客埋单29万元<br /> <br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经拍片诊断,史某左股骨颈骨折,需要手术,当日就进行了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空心螺钉内固定等手术。2004年3月16日,感觉身体不适的他至北京骨髓炎医院住院治疗,行物理加压血管疏通注药治疗,出院诊断史某的左股骨头已坏死。同年9月9日,史某到宜兴市人民法院治疗,行左全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医院出具证明书载明:人工髋关节假体设计使用寿命约为10至15年,如出现假体磨损、松动,须再行翻修术,一次需费用60000元左右。史某受伤后共花费医疗费101891元,支付其他费用14919元。超市已支付93378元,史某在社保局报销医疗费54429元。
为了这一“跟头”,史某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花了巨额医疗费不说,还落下了九级伤残。
超市则认为,史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物过程中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超市负主要责任,史某负次要责任。
近日,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超市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受害人并无过错,超市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令超市赔偿史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币29112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评析: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等,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应及时发现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并有效地防止危险的发生。
本案中,超市未能及时发现地上的洗洁精并及时予以清除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构成服务管理上的瑕疵,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致使消费者史某遭受人身损害,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史某的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超市主张史某购物时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责任,因致使史某摔倒的洗洁精在购物中心地上,常人在一般情况下难以发现,即使史某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也难以发现,故史某对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并无过错,超市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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