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姑姑到一家药店买药,药店大门外挂了一个防寒门帘,门帘下面有门槛,我姑姑掀开防寒门帘进门时没有注意到脚下的门槛,被门槛绊倒,摔到柜台上,额头被撞了一个大口子,上医院缝了6针,医药费花了3000余元。请问药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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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于女士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王有东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于女士的姑姑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伤者作为消费者进药店准备购买药品时,被药店防寒门帘下的门槛绊倒,导致受伤,说明该药店作为一个经营主体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伤者有权要求药店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