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瘦身去美容院进行注射治疗,却导致肉毒中毒,才发现注射药物为肉毒素,愤怒的石女士将英煌医疗美容诊所及其经营者佘丽芳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6326.73元,并返还美容手术费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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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作为两被告共同代理人的律师不承认石女士曾在该美容院做过治疗,当庭称石女士曾多次起诉并撤诉,是在滥用诉权,并辩称两被告之间没有任何从属与经营关系,只是曾在2007和2008年在报纸的同一个版面上共同发过广告。
庭上,石女士拿出美容院的会员卡和广告折页纸,被告代理人均不认可。对于石女士持有的美容中心专门印制的名片,被告代理人一开始不认可,称没有这个东西,法官随即出示了经现场调查在美容中心取得的宣传卡片,与石女士持有的名片完全一样,被告代理人则称卡片现在虽有,但2006年时没有。
庭上,因被告律师完全否认石女士所陈述的经过,石女士情绪始终非常激动,从开始质证起一直低声哭泣,并几次将头伏在桌上,原告律师说石女士心脏不太好,一激动就不舒服。
经审理,法院认为,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对其与被告存在医疗行为及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其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及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在佘丽芳开办的英煌美容中心接受了针剂注射美容,随后发生中毒行为而住院治疗。二被告仅以矢口否认应对,不提供任何证据,不能证明其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者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二被告应承担诉讼中的不利后果。佘丽芳开办的英煌美容中心对外自称“北京英煌科学美容专业机构”,而在“北京英煌科学美容专业机构”的报纸广告上,被告北京英煌医疗美容诊所的地址又被作为另一分店地址,这些情况足以证明,佘丽芳的英煌美容中心和北京英煌医疗美容诊所并非没有任何关系。基于北京英煌医疗美容诊所自愿对石女士关于针剂注射的付款出具发票,二被告应对注射行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案件当庭进行了宣判,二被告被判支付医疗费87326.73元、误工费2400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返还美容手术费6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