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潘某和霍某系某中学高二年级同学,因琐事于2001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后,潘某从家中偷带了一把自制刀返回学校,将霍某腹部捅了两刀,造成霍某左肾切除、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即将霍某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使霍某脱离了危险。事后霍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学校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5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霍某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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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什么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例二】 2002年10月6日,某中学学生鲁某在上体育课当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校方不闻不问。鲁某家长遂将某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
【剖析】 近年来学生在校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且多涉未成年人,社会给予了高度关注,成为人们谈论和法律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如何划分学生和学校两方的责任是一个重要、敏感而又争议颇多的问题。有些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后,在学校本无责任的情况下,学生家长提起巨额赔偿诉讼;有时本是学校的责任,但是处于弱势的学生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法律保护。长期以来,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当中学生和校方责任区分不明确的现状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有些学生家长一审不胜上诉、上诉不胜又反复申诉,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大量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和诉讼成本。要区分学生和学校两方的责任,首先要弄清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原则。
我们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纠纷归责原则有四种,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被认为是西方民法三大原则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国家、集体的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责任”,就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简言之,就是“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程中,证明行为人有没有过错是确定侵权纠纷民事责任的最中心的环节。在侵权纠纷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整个过程说到底,就是来查找这个侵权人在主观上是不是应当注意、是不是能够注意、是不是尽了他必要的注意义务。只有确定了其应当注意、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才能说其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如果一个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即使对他人造成了损害,他也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一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学校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在本案中霍某受到潘某故意伤害,这对于学校来讲无过错,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事故学校不应当注意、也不能够注意,属意外事故。法律上所讲的意外事故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在本案中学校对于潘某所受到的伤害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法律上所讲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法律上所讲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在本案中,学校根本无法预见潘某放学后拿刀子将霍某致伤事故的发生。另外霍某受伤后,学校立即施救,尽到了义务,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所以说在此事故中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故意伤害霍的潘某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潘某虽属未成年人,但已是高二年级学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认知社会公共行为准则以及其行为将导致什么后果的能力。故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案例二法院判决同样是正确的,因为学校有过错,当然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操场是供学生活动的场所,应该属于教育教学设施。学校在施工当中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设置保护性设施,以防学生受到伤害。该校对已挖成的坑道未做任何防护设施,学校应当注意到这将对学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但该校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造成了鲁某的受伤。故鲁某受伤是由于学校的过失造成的。在本案中,该校正是在能够预见施工坑道将会危害学生安全的情况下,因为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鲁某受伤的结果。另外鲁某受伤后,学校不闻不问,一点也未采取救助措施,更是错上加错。
由于学生在校伤害事故中的原因比较复杂,学校难以保证完全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正确的态度是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尽量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潜在因素消灭。如果一旦发生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学校则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加以处理,以保护学生和学校各自的合法利益。存在过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学校之所以依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从法律关系讲,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学校只应承担过错责任。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看,学校面对的是全体在校学生,因此,学校只能承担过错责任。学校有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责任,但现实情况是未成年学生正处于身体和生理两方面的成长阶段,这个年龄段孩子的特点就是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所以很难完全约束他们。而学校又是老师少,学生多,不可能对学生实行一对一的看管。许多突发损伤事故,不是学校过错造成的,但事故既然发生了,学校作为负有安全教育、保护职责的一方,必须参与处理,所以有必要确定一个归责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有过错就承担责任,学校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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