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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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老王可是一位有着20多年工龄的老职工了,他1981年就进入上海某纺织公司工作。1997年2月,公司和老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安排他到公司南汇的分厂从事木工岗位工作。老王工作很卖力,公司和他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也给老王吃了一颗定心丸,毕竟年龄大了,他承受不起再就业的压力。
公司和老王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向老王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老王认为公司和自己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说解除就解除,更何况自己年纪也大了,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就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公司恢复自己的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自己在和老王协商变更其工作岗位未果后解除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于是也委托律师积极应诉。仲裁委认为公司解除老王的劳动关系并无不不当,老王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后在仲裁庭的调解下,由公司按照老王的工作年限给予其2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日前,该案已经调解结案。
案例分析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而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件,也是在当前受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出现的一种常见争议,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希望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和劳动者的自身维权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的公司于1997年2月和老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安排他到公司南汇的分厂从事木工岗位工作,可是到了2008年8月,由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周围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的影响,公司不得不关闭了在南汇的分厂,老王原来的木工岗位自然也就随着分厂的关闭而不复存在。于是公司和老王协商要求对原来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即安排老王到宝山的分厂从事装卸工岗位,但是老王却以自己上下班路途遥远且年岁已高为由拒绝到宝山分厂上班。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最终不得不解除了老王的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是不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公司的这种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又无法同老王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并无不妥,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此,老王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与法无据,不能得到仲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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