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时间证明由受害者的用人单位开具,误工时间证明应当注明受害人的职务及收入状况,并且应当由用人单位的财务部加盖印章。误工时间的计算方式有三种,首先是非持续性误工的根据接受治疗的时间来确定,其次是持续性误工的,误工时间为治疗开始至定残日,最后是受害人死亡的,误工时间为事故发生至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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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时间证明怎么开,误工时间的计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时间的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1.受害人非持续性误工的: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指伤残鉴定机构对残疾等级程度出具鉴定意见之日)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误工时间的误工费的计算方式需要根据是否有固定收入来具体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无固定收入的分为是否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1)能证明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