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们应该不会陌生,当发生了交通事故,要依照当事人们的伤势等各种情况再做出的决定,那么交通事故财产赔偿标准和出具?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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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赔偿标准和出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及财物损失,以赔偿直接财产损失为原则,赔偿间接财产损失为例外。
除法律规定的间接财产损失赔偿外,如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停产、停工、合同不能履行等损失不能计算在内。
(一)直接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包括:损坏的车辆、车载货物和物品、设施等,以及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由侵权人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停运和车辆贬值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遭受损害,而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车辆的损害导致车辆价值的降低。
1.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的条件
(1)被损车辆是属于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从事非经营活动的车辆不在此列,如单位自用车、私家车等。
(2)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导致了损失。
2.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条件
事故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均有所降低,导致车辆价值降低,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贬值车辆应由车损评估机构进行贬值评估,对车辆因事故受损修复后的贬值程度进行评价。
原告:**,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现住 市***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公司,住址: 市***。
被告:***,男,1979年03月17日出生,汉,现住 市***。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址: 市***。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赔偿121500元给原告***
二、判令被告***公司和***赔偿 元给原告 。
三、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月***日***时,原告***醉酒后驾驶桂***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 方向往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因故障而停在前方道路中心双实线右侧第二条机动车道内原由***驾驶的桂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桂R***)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已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玉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是***公司。
事故发生前桂K***号车已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也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后送医院治疗,原告因本案事故所受损失为:
一、医疗费合计为127760.00元:
二、护理费合计为77410元: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需两人长期护理;司法鉴定为二级护理依赖,长期需两人护理,两人每月合计为70110元,按二十年计算。
三、误工费为4266.67元。
四、交通费:770元
五、住宿费:800元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2920元(住院73天*40元/天)。
七、营养费:3650元(住院73天*50元/天)
八、残疾赔偿金为70110元。
九、鉴定费1200元。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29850元
十一:车辆损失费:975元
以上损失合计为 元,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121500元,被告***公司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应赔偿剩余款项的40%即79202.4元;另被告***公司和***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给原告***,所以被告***公司
和***赔偿应赔偿的款项合计为 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物损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据不完全统计,约有十分之一的涉及重大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是在案发一年后才提起的,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确保在案发一年后仍然可以起诉并且胜诉呢?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以上三种情况,时效均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对涉及伤残鉴定的,其诉讼时效可以从定残之日起重新计算,即使定残日已经超过一年,其诉讼时效仍可在定残之日起重新计算一年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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