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疗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对于一些医疗损害的案件处理,也有了更加规范的制度和正常,遇到医疗损害的话,大家往往比较关心赔偿方面的问题,那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哪些?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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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例介绍】
2013年10月26日,患者李某某因身体不适前往青岛市某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医师诊断后建议住院治疗,但未能查明病因。住院期间,患者胃部大量出血,经抢救无效失血过多死亡。患者家属认为院方存在重大误诊行为且未及时施救致使患者死亡,院方声称处理得当,并无过错。后经青岛市尸体解剖检验中心确认患者李某某部分器官存在不同程度病变。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上海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院方的过错参与度为30%-40%。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最终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决院方承担35%过错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本案系较具代表性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其中的些许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案例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法律概念给予明确定义,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则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中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释义也不尽相同。
笔者以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表现形式多为财产损失赔偿,也有精神损害赔偿。其中,“过错医疗行为”,既包括医疗事故,也包括非属医疗事故的其他过错医疗行为。
另外,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已对“医疗事故”做了明确定义,即: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院方在对李某某上消化道出血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对消化道持续性出血针对性诊疗措施不足,对出血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抗休克措施不到位,安定的使用不规范等医疗过失行为,致使李某某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最佳救治机会,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院方的诊疗行为非属医疗事故范畴。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因医方的医疗行为对患方所造成的人身伤残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以及对患方、名誉权等人身权的侵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后果与事实。
医疗损害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害事实:一是对患者生命健康、身体的损害,如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或其他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二是患者生命健康、身体以外的人身权原损害,强侵犯患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三是对患者财产上的损害,如让患者支付了不应由其支付的医疗费用,又如患者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未能得到合理的医疗;四是对患者精神上的损害,如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得寸造成了患才的肉体疼痛、精神痛苦等;五是对患者近亲属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如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等,必然造成患者近亲属财产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六是造成患者所在单位财产上的损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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