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某厂职工医院院长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并有百余万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日前,榆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合并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半。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兰州一医院院长买药受贿 百余万财产来源不明获刑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兰州一医院院长买药受贿 百余万财产来源不明获刑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0f1dd36e52b13a628ce93b11160e0135
兰州一医院院长买药受贿 百余万财产来源不明获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情:院长利用职务便利吃回扣
现年46岁的被告人王某,原系中核集团公司某某厂党委委员、某某厂职工医院院长。1984年8月,大学毕业的王某成为某某厂职工医院的一名外科大夫,2005年4月至案发前担任中核集团公司某某厂职工医院院长。2005年3月31日,甘肃法尔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了能和中核集团某某厂职工医院建立稳定的业务关系,对时任院长的王某口头许诺:要用钱的话去拿。自2005年至2008年,法尔亚公司与该院发生药品购销关系358万余元。2008年夏季的一天下午,张某在其办公室内送给王某现金1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5年3月开始,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药品合作为由,从兰州新光药业有限公司、兰州旭东药业有限公司收受药品回扣。在侦查中,检察机关依法搜查了王某的住宅和其妻子的办公室。查实王某家共有现金、银行存款、房产、商铺财产价值合计人民币294万余元。除去王某受贿所得22.6万元及其家庭的合法收入,共有139万余元和美金3000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一审:两罪并罚判处11年半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药品合作为由,收受药品回扣,受贿22.6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王某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一百多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王晓刚) 来源: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