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以及医疗事故赔偿当中,如果医疗机构具有免责事由的话,是可以不需要进行侵权责任的承担。所以下面是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树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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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应当从一下几方面来理解该规定:
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一个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机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为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但医疗机构有对此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2、本条第二和第三项规定了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这两项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于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这时再让患者举证已不合理。因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患者有损害,因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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