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没有未卜先知的能力,无法预测我们是否会遇到缺少医德的医生。我们能做的只是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生医疗事故时不要过于慌乱,我们要知道出了事找谁负责?下面树图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医疗事故责任主体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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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主体都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办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