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伤残的鉴定和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组成鉴定小组,由组长主持召开,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理由后,由小组内部进行讨论得出结论。那医疗事故伤残鉴定和程序?以下由树图网的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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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伤残鉴定 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医疗事故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
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在这个时间,需要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的是,在退场时,不要再向鉴定专家喋喋不休的叙述情况;在退场的同时不要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既然大家想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在这个过程中,是各个鉴定专家“闭门磋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都不宜介入。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会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签字记载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这样可以依法保障专家们畅所欲言、客观公正的进行事故鉴定。
1、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条款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患者只要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具有损害结果,即可完成举证。而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患者损害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一阶段:患者投诉“控告期”
此阶段是患者(家属)情绪最难控制,有时甚至失态。怨气、牢骚、愤怒会一股脑的向院方发泄,向医生发威。
此时院方(医生)一定要冷处理。听其言,无声胜有声。
第二阶段:耐心勾合期
院方要和患者(家属)倾心交谈,做好记录,用“规范化语言”回答患者置疑。
此阶段是患者观察院方为他们解决问题是否有诚意的“考验期”。
第三阶段:患者争辩期
此期是在院方初步向患者解释后患者仍不满意,为自己疾病的现状和治疗二次争辩。
患者在这一时间里,情绪往往波动很大,如同“对驳公堂”一般。
此阶段院方要耐心听、听其言观其行,冷静对待,泰然处置,静观其辩。
第四阶段:院方对疾病解释期
此阶段是院方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病情,此时的解释至关重要,他关系到调解是否成功。院方是医学界的先生和老师,此刻你应当起到一个传道解惑的大师。
第五阶段:患者三次争辩期(患者置疑期)
此期是患者对自己本身的疾病有了一定的了解,但仍对自己疾病症状的痛苦感到疑惑不解而再次置疑,但语气较前有了明显缓和,甚至不争,以商议的探讨的口气和院方对话。
此时院方要讲他的置疑讲深,讲透。
处理好会向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向发展,处理不好问题更严重。
此期双方都是心身疲倦。
第六阶段:责任分担期
责任双方互相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为最后解决实质问题铺垫。
第七阶段:终结期
此期经双方讨价还价,明确责任,事故后各自承担的责任,在公平、公正的气氛中签好协议书,妥善处理好,双方均满意,气定神闲,握手言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