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的案件中,有时会发现医院对原始的病历进行篡改、伪造或者修改等情况,那医院如果出现上述行为会对整个案件以及对原告的赔偿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法律又有怎样的明确规定呢?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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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篡改、伪造、修改、销毁病历应该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是不是只要医院具有篡改、伪造或者修改病历等情形出现,医院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对于这一点,我国的法律与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到现在为止只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各自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者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确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当事人遗失、隐匿、涂改、伪造毁损病历资料或者以其他不正方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北京高院与广东省高院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均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医院的篡改病历等行为确实导致了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关系不明或者无法认定的。即并不是只要医院具有修改病历等行为就必然产生赔偿结果,笔者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经常碰到当事人具有这样的误解。
我们首先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举证倒置责任。因此当患者在医院治疗时出现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时,患者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医疗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害后果,并且我们的法律要求的是只要患者能够提供出受到损害的结果就可以,就完成了举证责任。然后再由医院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交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要想提供出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只能通过病历,也就是说只能通过提交病历来证明。请大家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院提供的原始病历出现伪造、篡改、等情况时,那原告一般是不会认可其病历的。当然根据医院所提供的病历医学会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以及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结果,原告一般也不会认可。所以,大家不难看出病历对于整个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至关重要性。因此如果医院真的出现了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一般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两种情况:
2、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规定,原告便可以坚决的否认医院所提供的病历,并且坚决的否认据此病历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因为虽然医院提供了其病历,但是其病历却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该视为举证不能,由医院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综上,当医院在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一旦出现伪造、篡改病历等情况,原告及其代理律师不要盲目的做出决定,要把握好情况与度,尽量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维护自己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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