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补助是现在比较重要的一个补助方式,这个大家都是清楚的,大家也可以好好的去了解一下这方面的一个补助标准呢,但是现在还是有很多人不清楚,所以医疗补助标准是什么?下面树图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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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标准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 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是: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照医疗费的8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自费药品和检查是肯定不能够得到报销的,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当地医疗管理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帐窗口报销。
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本等其它材料。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70%左右浮动。 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9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 (9000-500 《起付线》-自费药)* 7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对医疗补助费作出相应的规定,医疗补助费的规定散布在劳动部门颁布的政策文件中,根据相关政策,企业应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未到期,医疗期满,医疗未终结。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来看,精神病、瘫痪等伤病可视为重病,癌症等伤病可视为绝症。至于月工资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月工资标准可以理解为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但是这里会有人提出异议,职工在医疗期间企业一般发放的是病假工资,而在很多地方(除上海等地外),职工的病假工资一般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80%发放的,医疗期间工资远远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期间所得到的工资数额。如果把医疗期工资计入职工月工资平均数的话,对职工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应以员工医疗期前正常工作期间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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