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其中过错原则是医疗责任归责的基础原则,后两种归责原则只能其辅助作用。医疗责任的例外主要是指当发生患者不配合治疗、患者情况特别危急而医院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受制于医疗水平无法治疗时,医疗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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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归责原则及医疗责任的例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医疗责任归责原则有如下三种:
1过错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无过错责任。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责任的例外是指医疗机构在以下法定情形中,不承担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责任有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是医疗人员,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
2.有损害结果。即当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之情形发生时,才可能构成医疗责任,若医疗人员的过失仅导致病人病情延误恶化、精神伤害痛苦、财产损失,则不属于。
3.二者要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病人伤亡的,才能确定为医疗责任。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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