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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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7]2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提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请注意在裁判文书中不要直接引用本指导意见,而应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将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一、 案由
第一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第二条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一方可选择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由或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为由起诉。
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已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患者一方以医疗事故为由起诉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一方在案件一审辩论终结前可以变更诉因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在释明后要求其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拒不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可先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第四条患者一方对同一医疗行为,针对相同的赔偿项目,以医疗违约赔偿纠纷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一种诉因起诉并经人民法院处理后,再以另一种诉因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以当事人诉因选择错误为由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的除外。
患者因同一医疗行为发生新的损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此也未作处理的,当事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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