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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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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胖子 浏览量:02023-02-19 01: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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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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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结果责任在归责原则中占据统治地位。结果责任不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有过错,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在责任方式上呈现同态复仇特点。这种在任何领域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责任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动辄得咎极大地限制了行为自由,且这种以野蛮的同态复仇作为责任方式的归责原则是人类文明不发达的表现。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取代了结果责任原则,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过错责任取得了统治性地位。把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写入法典的代表作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因其过错致使行为发生的人,应当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后的《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均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契约自由以及私权神圣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的三大支柱,共同为资产阶级的崛起提供了法律武器。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哲学,即个人有权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自由行事,相应地,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以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基础可以较好协调“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关系。行为人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没有过错,即免除侵权责任。这样个人的活动自由可以得到保障,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社会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若人人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社会安全也会得到维护。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不作为也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这是现代侵权责任法的一种发展趋势,即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还负有积极保护他人的义务,例如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作为侵权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定作为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而产生的,若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并不构成侵权。这种法定作为义务可能是某一法律明确规定的,可能是某人先前的危险行为产生的,还可能是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等等。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其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常见的过错形态。故意与过失的主要区别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而过失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故意是一种典型的应当受到制裁的心理状态,但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在实践当中,通过对行为人行为的调查可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例如某人点着火把往另份人的房屋上扔这一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受害人没有必要就行为人是否故意再承担举证责任。

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根据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不利后果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需要强调一点,这里的“损害”是一个比较广的概念,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叫现实损害)如前面所列举的身体残疾、财产减少等,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如某人的房屋倾斜,如其不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房屋随时有可能倒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践中,受害人大多数情况下受到的是现实损害,这种损害相对容易被认定和证明。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也可能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现实威胁,为防止其转化成现实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体现了本法预防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也是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就包含了这层意思。根据该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一般由原告承担证明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例如环境污染责任中,不少环境污染损害有个积累过程,时间长,跨度大,受害群体分布广,且专业性较强,让普通受害者个人费时耗力地证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困难重重,为了保护这些受害者,需要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由被告负责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适用这种特殊举证责任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能适用这样的证明规则。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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